宁波市城市科学研究会章程

 

(七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宁波市城市科学研究会 Ningbo Society For Urban Studies(NSU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组织宁波市建筑、规划设计、城乡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区域经济等行业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者进行城市科学研究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咨询和参谋机构。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一)本团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团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循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城市的总方针,从我市的实际出发,发挥国际港口的优势,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进行综合研究;

(三)本团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探索城市发展规律,为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为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1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团体会员和下属研究组织分析我市的现状,对城市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进行学术研究,提出符合实际的建议和方案,为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决策服务;

(二)开展科技情报、信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会、专题研究会、经验交流会、发掘和推荐城市科学的研究成果,鼓励专家、学者开展课题研究、论文撰写,表彰在学术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相关人员,并组织有关人员外出调查考察,吸收城市研究的新经验;

(三)会同有关单位举办各种技术讲座、培训班、研究班和学术讨论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市讲课,对会员进行技术传授和知识更新,提高研究水平,发掘、培养和推荐城市科学的研究人才;

(四)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研究成果和情报资料,反映有关城市科技人员的学术建言,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成果资料,接受外单位的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五)承接政府有关职能转移项目、负责履行好管理工作职能;

(六)根据需要开展有利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城市科研工作积极爱好,并热心支持本团体活动的其他人员;

(五)会员单位推荐适当人员代表单位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该人员同时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会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发生人事变动等原因需调整人员的,应及时向本团体秘书处推荐新人选,由秘书处按程序及时办理调整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秘书处批准,由下次常务理事会认可。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对单位会员进行公告、对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持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向本团体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和有关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大会理事会须符合法定人数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团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监事会成员一般为3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团体秘密。

第三十一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团体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团体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团体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工作人员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团体内部机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纪律、损害社团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监事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并接受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合作精神强。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按照有关程序要求,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也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业务主管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按规定程序产生。

第六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创新组织形式,并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建立党的工作小组等组织形式。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以及在换届选举、大额经费开支、内部业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征求党的工作小组意见,并支持参与本团体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为党的工作小组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加强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学会领导班子与党的工作小组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的工作小组负责人参加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的工作小组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 11月14日七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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